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审理刑事抗诉案件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审理刑事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是为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而制定。

  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不属于本院管辖,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就刑事抗诉案件的庭审形式和指令再审问题,该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该规定明确,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